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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拼装、改装 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5-01-20 15:25 来源: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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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外卖即时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现就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或与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经营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即时配送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禁止骑手使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

六、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各经营维修门店要按照《通告》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对经营门店、维修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提供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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