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这些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2025年2月8日起实施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二、准确识别食品添加剂。按照功能类别区分,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增味剂、增稠剂等。在餐饮服务领域,尤其是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着色剂、膨松剂、护色剂等居多。根据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五个字样及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三、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同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包子、馒头等发面制品中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四、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五、把握主要风险隐患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做到精准称量、定量使用(适量使用的除外),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主动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如本餐饮单位所使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名称、具体用途及用法用量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七、违法严惩。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不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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