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水泥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04 | |
分类名称 |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 水泥 |
2.2 产品种类
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六个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硅酸盐水泥 | GB175-2007 |
2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
3 | 矿渣硅酸盐水泥 | |
4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
5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
6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通用硅酸盐水泥: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水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200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8074-2008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生产领域抽样: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规格示例见表4。
流通领域抽样: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该销售点的主导产品,规格示例见表4。
表4 抽样型号规格示例
产品种类名称 | 代号 | 强度等级 |
硅酸盐水泥 | P·I | 42.5,42.5R,52.5,52.5R,62.5,62.5R |
P·II |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 | 42.5,42.5R,52.5,52.5R |
矿渣硅酸盐水泥 | P·S·A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P·S·B |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P·F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P·P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P·C | 32.5R,42.5,42.5R,52.5,52.5R |
6.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具体如下: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1kg,取样数量20kg。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样品,每次取1kg,取样数量20kg。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每个生产单位抽取不超过3个批次产品,对于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
流通领域抽样时,每个销售点抽取不超过3个批次产品。
6.3 样品处置
6.3.1.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充分混匀,缩分为二等份样品,每份8kg,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
二份样品注意做好防护,由抽样机构邮寄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时要进行核对并检查封条完好情况。
6.3.2备样封存地点
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
6.4 抽样单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5。
表5 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凝结时间 | GB175-2007 GB 6566-2010 | GB175-2007 GB 6566-2010 |
2 | 安定性 | ||
3 | 强度 | ||
4 | 放射性核素限量 | ||
5 | 三氧化硫 | ||
6 | 氧化镁 | ||
7 | 烧失量 | ||
8 | 水溶性铬 | ||
9 | 不溶物 | ||
10 | 氯离子含量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 |||
注: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相应产品的规定进行。 |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项目的适用性
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相应产品的规定进行。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对非唯一检验方法的规定
某一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有不同的试验方法时,当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数据证明,并经企业认可,可不进行复检。
9.2若需复检,对备样进行复检。
9.3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仍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则应书面通知原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启用复检前,应由相关方(异议申诉方、原承检机构等,)做好样品的确认工作。特殊情况相关方可书面申请放弃现场确认并认可结果。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4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变更承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原则上应由承担本次检验任务的其他机构承担,必要时可由招投标入库的承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应通知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启用复检前,应由相关方(异议申诉方、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机构等),做好样品的移交和确认工作,特殊情况相关方可书面申请放弃现场确认并认可结果。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