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物业费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退还价款4493.94元,并处76815.9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81309.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林区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小区前期物业费收费高的问题,要求解决。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在超出政府定价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基础上增加0.5元/月·平方米,实际按照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费,多收费用为76815.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往往与不公平竞争、不诚信经营等行为紧密相关。查处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还能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案的查处不仅彰显了林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提醒所有物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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