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某专卖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抽检2台“雅迪”电动自行车。(1、证书编号: 2023011119531028,整车编码:779422450893542,规格型号:TDT2956Z,生产日期:2024.06.13 ; 2、证书编号: 2024011119673454,整车编码:779422411044731,规格型号:TDT3310Z,生产日期:2024.09.15)。同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内经营的8台“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物与相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图样外观不相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神市监强制〔2024〕72号),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措施,并于当日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鄂州分院对该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
2024年10月22日,本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份 《检验报告》 (证书编号分别为:JD202401954,JD202401955)。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依据GB17761-2018,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5日,本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8份《检验报告》 (证书编号分别为: JD202402181、JD202402182、JD202402183、JD202402184、JD202402185、JD202402186、JD202402187、JD202402189)。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整车高度) 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标准。蓄电池防篡改(电池组盒过大,蓄电池未有效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匹配不合理)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第6.3.4.3条要求,依据GB17761-2018,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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