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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日期:2025-06-23 11:09 来源: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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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林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保障民生权益,守护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神农架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1月7日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神农架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神农架某电器商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思恋好太太,规格型号:JZY-C6665,生产单位:中山市好掌柜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05,实测结果为0.088)。

当事人在从事产品经营活动中,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某专卖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4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对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某专卖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豪爵铃木专卖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抽检10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依据GB17761-2018,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刘某销售不合格产品“航牌”除菌洗衣皂案

2025年3月19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不合格产品“航牌”除菌洗衣皂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洗衣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刘某销售的“航牌”除菌洗衣皂(规格型号:202克×2块,生产单位:石家庄市蓝翔日化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2486-2008,保质期三年,失效期2026年2月2日)进行检验。2024年10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干钠皂项目不符合QB/T2486-2008《洗衣皂》标准,依据《湖北省家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产品“航牌”除菌洗衣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神农架林区某红白理事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5月16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神农架林区某红白理事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 法对神农架林区某红白理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级证书》。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级证书》信息,也未查询到为神农架林区某红白理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认证的企业信用评级认证机构相关信息。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某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26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某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销售的殡仪用品(布花、火纸、电蜡烛、香、清明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复查,发现经营者仍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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